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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譚德周

  • 當事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與被告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1號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原告與被告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9,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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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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