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譚德周
- 當事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與被告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1號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原告與被告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9,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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