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2號原 告 宏翔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戴潘美足 原告與被告詹世璿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