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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31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告
洪文聰
訴訟代理人
張玉欽
被告
禾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金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暨其上同段116 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0 號(下稱系爭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惟系爭房地之價額為515,2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700 元/ ㎡×137 ㎡+系爭房屋價額282300元=515,2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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