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51號
- 原告
- 丁美慧
- 被告
- 甲鈺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勇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門牌高雄市○○區○○00路00號房屋完全修復,依原告民國103 年4 月15日具狀陳報所需費用約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是本項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0,000 元,另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1,426,76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76,760 元(計算式:550,000 元+1,426,760 元=1,976,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