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1號
- 原告
- 佳倡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士安
- 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08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