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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61號

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1號

原告
佳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士安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08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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