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9號
- 原告
- 莊益
- 訴訟代理人
- 張恳祥律師
- 被告
- 世有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昭安
吳𦆀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起訴狀所附公司變更登記表之記載,原告於被告公司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5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