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32號原 告 鄭吉昌 被 告 進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撤銷增資及法定代理人變更登記,核屬財產權訴訟,然原告如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原告經通知後亦未陳報其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利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亦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則原告應徵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