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32號
- 原告
- 鄭吉昌
- 被告
- 進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撤銷增資及法定代理人變更登記,核屬財產權訴訟,然原告如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原告經通知後亦未陳報其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利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亦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則原告應徵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