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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41號

原告
進發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進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五龍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3,36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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