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52號
- 原告
- 長青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邱江喜久
- 訴訟代理人
- 蔡錫欽律師、王芊智律師
- 被告
- 任修宏
- 被告
- 敬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碧忠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第2 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30,592 元、154,791 元,另第3 項請求被告敬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拆除廣告招牌部分,依原告民國103 年5 月12日具狀陳報拆除費用為7,300 元,是本項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00 元,至該項後段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2,683 元(計算式:330,592 元+154,791 元+7,300 元=492,6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