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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李怡諄

  • 當事人
    李凱翔即宏偉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8號原   告 李凱翔即宏偉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1,828,81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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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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