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90號原 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張堯程律師 原告與被告杉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136,9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