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1號原 告 葉在發 被 告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訴訟代理人 陳怡芳 訴訟代理人 吳立群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7 月11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