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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何悅芳
  • 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 原告
    葉在發
  • 被告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1號原   告 葉在發 被   告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訴訟代理人 陳怡芳 訴訟代理人 吳立群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7 月11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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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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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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