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1號
- 原告
- 葉在發
- 被告
-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鈿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芳
- 訴訟代理人
- 吳立群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7 月11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1號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7 月11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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