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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1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1號

原告
葉在發
被告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訴訟代理人
陳怡芳
訴訟代理人
吳立群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7 月11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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