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何悅芳
- 法定代理人陳金鈿
- 原告葉在發
- 被告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1號原 告 葉在發 被 告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訴訟代理人 陳怡芳 訴訟代理人 吳立群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7 月11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楊馥如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