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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9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95號

原告
楊欣倩
原告
莊施傑
原告
王洪美英
原告
譚宗寧
原告
王文祺
原告
黃志銘
原告
邱垂卿
原告
何崇加
原告
林泰成
原告
李鴻仁
原告
楊佳穎即楊淑芳
原告
蘇莉莉
原告
王瓊香
原告
陳美蓮
原告
吳珮綺
原告
周惠玲
原告
歐美燕
原告
黃麗琴
原告
何成
原告
魯子成
原告
石幸家
原告
邱秀好
原告
梁思韻
原告
陳姿諭
原告
阮玉春梅
原告
李佳玲
原告
追加原 告 呂春榮
原告
追加原 告 林瑞卿
原告
追加原 告 武紅燕
原告
追加原 告 陳亭瑜
原告
追加原 告 王駿茂
原告
追加原 告 萬劉議
原告
追加原 告 林盟景
原告
追加原 告 林文文
原告
追加原 告 陳王美麗
原告
追加原 告 林妏澤
原告
追加原 告 林瑞得
原告
追加原 告 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逸
法定代理人
追加原 告 王惠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興
複代理人
魯惠良律師
被告
姜昶名
被告
姜世軒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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