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43號
- 上訴人
- 紀子楨
- 被上訴人
- 皇佳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銘峻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月31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1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1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078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