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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4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43號

上訴人
紀子楨
被上訴人
皇佳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峻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月31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1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1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078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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