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國華
簡李夜合
簡呂月鳳
簡國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等第45期自辦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繳裁判費為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淑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