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號

原告
明宏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豪逸
訴訟代理人
黃庭堅
被告
薛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七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