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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9號

原告
皇佳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峻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被告
紀子楨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9 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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