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9號
- 原告
- 皇佳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銘峻
- 訴訟代理人
- 阮文泉律師
- 被告
- 紀子楨
- 訴訟代理人
- 蔡鴻杰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9 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9號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9 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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