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35號原 告 王世賢 王榮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被 告 日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政茂 被 告 正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來成 被 告 陳政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