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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35號

原告
王世賢
原告
王榮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被告
日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政茂
被告
正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來成
被告
陳政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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