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35號上訴人 即 王世賢 原 告 王榮堂 被上訴人即 日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陳政茂 被上訴人即 正威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來成 被上訴人即 陳政輝 追加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 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