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35號
- 上訴人
- 即 王世賢
- 原告
- 王榮堂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日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陳政茂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正威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來成
被上訴人即 陳政輝
追加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