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43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43號
- 原 告
- 薛皓宇
- 法定代理人
- 薛智仁
- 賴麗美
- 被 告
- 黃國彰
- 福溢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明華
上列兩造間據本院103 年度交簡字第3115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財產損失(即機車修理費用)新台幣(下同)18,80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呂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