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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呂明燕
  • 法定代理人
    薛智仁、余明華

  • 原告
    薛皓宇
  • 被告
    黃國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43號原   告 薛皓宇 法定代理人 薛智仁 賴麗美 被   告 黃國彰 福溢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華 上列兩造間據本院103 年度交簡字第3115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財產損失(即機車修理費用)新台幣(下同)18,80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呂明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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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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