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43號原 告 薛皓宇 法定代理人 薛智仁 賴麗美 被 告 黃國彰 福溢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華 上列兩造間據本院103 年度交簡字第3115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財產損失(即機車修理費用)新台幣(下同)18,80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呂明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