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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呂明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43號
原   告
薛皓宇
法定代理人
薛智仁
賴麗美
被   告
黃國彰
福溢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華

上列兩造間據本院103 年度交簡字第3115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財產損失(即機車修理費用)新台幣(下同)18,80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呂明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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