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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告
祝興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豪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律師
被告
陳建宏
參加人
松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娥
訴訟代理人
黃世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 年9 月9 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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