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0號原 告 祝興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豪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被 告 陳建宏 參 加 人 松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娥 訴訟代理人 黃世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 年10月16日下午2 時1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