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建宏
- 參加人
- 松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祝興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3 年12月23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5,5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