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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建宏
參加人
松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祝興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3 年12月23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5,5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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