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宏 參 加 人 松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祝興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3 年12月23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5,5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