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1號原 告 顧步仁即洋洋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被 告 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王興禮 訴訟代理人 陳柏夆 訴訟代理人 吳臺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7 月11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於上開時間必須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趙俊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