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53號
- 上訴人
- 駿邑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祐銘
- 被上訴人
- 遠大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慧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
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55,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