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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53號

給付代銷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53號

上訴人
駿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被上訴人
遠大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慧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

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55,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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