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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2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27號

原告
哈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傑
原告
鄭婉屏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被告
社團法人台灣敏愛手工技藝促進協會

兼法定代理 王祥瑞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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