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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2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27號

上訴人
社團法人台灣敏愛手工技藝促進協會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王祥瑞
被上訴人
哈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傑

      鄭婉屏

上訴人與哈印國際有限公司、鄭婉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為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0,000

元;及上訴人應於網站刊登道歉啟事6個月,並移除網路上刊登

之內容以回復被上訴人名譽等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而上訴人應於

網站刊登道歉啟事6個月,並移除網路上刊登之內容以回復被上

訴人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9,000

元(計算式:4,500×2=9,000元)。另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是本件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9,000元(1,500元+90,000元=109,0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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