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49號原 告 奕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寧 訴訟代理人 黃玉梅 被 告 吳泰安 訴訟代理人 黃永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 年2 月10日上午10時0 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