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18號原 告 鄭吉昌 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律師 被 告 進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玲 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律師 張明智律師 複 代理人 王 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17,335元,應再補繳82,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