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18號
- 原告
- 鄭吉昌
- 訴訟代理人
- 陳景裕律師
- 被告
- 進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玉玲
- 訴訟代理人
- 王寶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明智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 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17,335元,應再補繳82,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