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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1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韋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18號

原告
鄭吉昌
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律師
被告
進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玲
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明智律師
複代理人
王 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17,335元,應再補繳82,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韋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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