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67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許祖華
- 被告
- 超美特殊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勝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等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