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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3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34號

上訴人
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柯拔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御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4 年7 月21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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