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34號
- 上訴人
- 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柯拔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御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4 年7 月21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