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4號原 告 黃世鈺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被 告 德禎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辰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