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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4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告
黃世鈺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被告
德禎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辰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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