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4號
- 原告
- 黃世鈺
- 訴訟代理人
- 李榮唐律師
- 被告
- 德禎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柏辰
- 訴訟代理人
- 李玲玲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4號
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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