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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144號

原告
蘇昭陽
被告
魏清池
被告
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潘銀來
訴訟代理人
蘇奕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ㄧ,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請求醫藥費、看護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部分固無庸徵收裁判費,然就車輛損害、手機及物料損害部分,非為刑事案件事實範圍,應徵裁判費,並經原告足額繳納在案(本院卷第31頁),原判決自應於主文第3 項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該部分裁判自有脫漏,應予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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