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144號
- 原告
- 蘇昭陽
- 被告
- 魏清池
- 被告
- 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潘銀來
- 訴訟代理人
- 蘇奕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ㄧ,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請求醫藥費、看護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部分固無庸徵收裁判費,然就車輛損害、手機及物料損害部分,非為刑事案件事實範圍,應徵裁判費,並經原告足額繳納在案(本院卷第31頁),原判決自應於主文第3 項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該部分裁判自有脫漏,應予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補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