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4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昭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清池、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