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51號
- 上訴人
- 陳榮寰
- 上訴人
- 陳榮義
- 被上訴人
- 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榮良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付股票等案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4 月23日所為103 年訴字第23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0 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