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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6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69號

上訴人
相威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杜秀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於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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