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69號
- 上訴人
- 相威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杜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屬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6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前開事項,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資料附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