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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33號

原告
蔡進宏
原告
蔡福真即福邦企業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叙叡律師
複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被告
楊金柱
訴訟代理人
陳宏源
被告
竑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源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經減縮及擴張聲明後,

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573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已繳之5,730元,尚應補繳7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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