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33號
- 原告
- 蔡進宏
- 原告
- 蔡福真即福邦企業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銘春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叙叡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怡雯律師
- 被告
- 楊金柱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源
- 被告
- 竑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源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經減縮及擴張聲明後,
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573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已繳之5,730元,尚應補繳7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