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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訴人
游正明
上訴人
張簡志杰
被上訴人
金裕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12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4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31,8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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