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5號
- 上訴人
- 游正明
- 上訴人
- 張簡志杰
- 被上訴人
- 金裕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12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4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31,8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