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0號
- 上訴人
- 即 吳麗蘭
- 原告
- 樓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亞太整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江美智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江郭雪
- 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58,674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