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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0號

上訴人
即 吳麗蘭
原告
原告
被上訴人即 亞太整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江美智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江郭雪
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58,674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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