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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   告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曾玉屏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被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宏
訴訟代理人
蘇揚智
被   告
陳永貞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被   告
東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貞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重新提出辯論意旨狀,載明完整之事實及理由陳述(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追加東聲公司為被告,之後再變更為先備位聲明,變更主張被告陳永貞是以被告東聲公司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被告東聲公司為行為後,尚未提出完整之書狀敘明為何得向被告等人請求給付之完整事實及理由之陳述),繕本請逕送被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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