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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曾玉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公司等人間
103年度訴字第27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7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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