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蔣志宗
- 法定代理人黃和吉
- 上訴人即
- 被告郭俊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6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郭俊生 崧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和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雅喬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經濟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枝來 訴訟代理人 莊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22,9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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