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寶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梅菁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輝
- 法定代理人
- 林珍梅(即林瑞清之繼承人)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志成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裁判費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