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梅菁 楊文輝 林珍梅(即林瑞清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志成 法定代理人 陳碧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裁判費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明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