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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林裕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2號

原告
京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華鳳
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律師
被告
王偉仲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林裕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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