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1號上 訴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被 上 訴人 駿豐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斌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1 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7,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