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1號
- 上訴人
-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建國
- 被上訴人
- 駿豐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勝斌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7,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