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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1號

上訴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被上訴人
駿豐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斌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7,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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