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3號
- 原告
- 櫻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愛春
- 法定代理人
- 品貿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池
- 法定代理人
- 上二人共同 黃宏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高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建龍
- 訴訟代理人
- 周進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宗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