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0號
- 上訴人
- 佳興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林美珠
上訴人與東方油品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度訴字第520 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
762,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334元,茲據上訴人繳納
新台幣62,533元,尚不足新台幣9,80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