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0號
- 抗告人
- 佳興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即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蕭林美珠
- 相對人
- 東方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賢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就民國104 年3 月12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本件抗告人上訴狀就上訴之聲明未明確記載,經本院以其一審敗訴金額4,762,275 元,核定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並於民國104年3 月12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9,801 元(應繳72,334元,已繳62,533元),抗告人於同年3 月20日具狀陳明上訴金額為4,108,28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533元,其已全部繳納完畢,無庸再為補繳,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