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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0號

抗告人
佳興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即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蕭林美珠
相對人
東方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吳賢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就民國104 年3 月12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本件抗告人上訴狀就上訴之聲明未明確記載,經本院以其一審敗訴金額4,762,275 元,核定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並於民國104年3 月12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9,801 元(應繳72,334元,已繳62,533元),抗告人於同年3 月20日具狀陳明上訴金額為4,108,28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533元,其已全部繳納完畢,無庸再為補繳,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雅 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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