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42號原 告 賀文龍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被 告 油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仁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複 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楨珍